傑出人才講座申請辦法

一、依據:依據「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二條業務辦理。二、目的:為協助國內學術單位與研究機構吸收及獎勵傑出人才,設置「傑出人才講座」。三、資格:

具學術領導才能之國際知名學者專家,並具有下述資格者。
1. 國內外大學之正教授(不含公私立大學實際領取校內獎金之講座級以上教授、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2. 國內外大學得博士學位後,並繼續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3. 若自國外延攬,則須有長期(至少三年)回國服務之明確計畫者。
4. 同意在獲獎期間不重覆領取教育部國家講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獲獎單位及其他機構所設類似長期補助性質之獎項。
5.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自99年8月起實施「獎勵特殊優秀人才補助」,由於屬獎助性質,因此若得獎人於此期間同時獲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該項獎助,請比照上述第4項辦理。

四、程序:

1. 申請單位: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公立研究機構,依自訂的評審推薦程序,由各機構之負責人提出申請。
2. 申請文件:以下資料請備妥一式四份,(2)至(6)請以英文或中英對照方式書寫。
(1)申請表。
(2)計畫書。若被推薦人為補助期滿再次申請者,請附上前次獲獎期間成果報告書。
(3)被推薦者個人履歷。
(4)著作目錄。
(5)代表性著作三件。
(6)三封推薦函(本項僅準備一式一份即可)。
3. 申請期限:以申請當時計算。
  (1)被推薦者為受聘回國服務不到三年,或已受聘任但未回國到任者:每年受理二次,申請截止日期分別為5月31日及11月30日。
  (2)被推薦者為受聘回國服務超過三年(含),或長期於國內服務者:每年受理一次,申請截止日期為5月31日。

五、補助:

1. 補助期限:通過審查者,可獲三年之補助,補助期滿,可再重新申請,但獲獎以三次為限。
2. 獲獎人若有以下情形,本會將停止獎助金之發給:
  (1)改聘為講座級以上教授並實際領取校內獎金者、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人員。
  (2)轉任(或借調)非學術單位,如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立法院或營利企業單位等。
  (3)自原申請單位離職或退休者。
3. 補助金額:每年補助獎額以不超過新台幣120萬元為原則。獎助期滿,可再重新提出申請。再次提出申請者,應提出前次獎助期間學術成果之相關說明及文件。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會學術查委員會審議結果處理之。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