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
依據「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二條業務辦理。 |
二、目的: |
為協助國內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留任優秀學者,使其不被國外產學機構網羅,造成國內學術研究人才流失,特設置「積極留任國內優秀學者獎助辦法」。 |
三、被推薦者資格: |
1. |
已擔任國內公私立大學或公立研究機構正教授(正研究員)、副教授(副研究員)、助教授(助研究員)。 |
2. |
須有國外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爭取並欲長期聘任為正式員額之正式聘函。 |
3. |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4. |
申請單位對被推薦者之專才有明確之需要。 |
5. |
同意在獲獎期間不重複領取教育部國家講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及由任職單位或其他民間基金會所頒發之長期補助性質獎助獎項。 |
6.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自99年8月起實施「獎勵特殊優秀人才補助」,由於屬獎助性質,因此若得獎人於此期間同時獲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該項獎助,請比照上述第5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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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
1. |
申請單位:國內公私立大學或公立研究機構,經自訂的評審推薦程序,由各機構之負責人提出申請。 |
2. |
申請期限:每年受理兩次,分別於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截止申請。 |
3. |
申請文件:檢附申請單位公文、申請表、申請單位必須留任被推薦人之說明、國外機構正式聘雇證明、被推薦者個人資料表、計畫書、著作目錄、代表著作三件(以上各項文件各一式四份),以及推薦函三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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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助項目: |
1. |
補助期限:通過審查者,可獲連續獎助五年。 |
2. |
獲獎人若有以下情形,本會將停止獎助金之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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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聘為講座級以上教授並實際領取校內獎金者、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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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任(或借調)非學術單位,如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立法院或營利企業單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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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原申請單位離職或退休者。 |
3. |
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五十萬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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